私自扣留事故车辆索赔合法吗?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22-05-17 14:10) 点击:313 |
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5日,原告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,由于原告操作不当,导致车辆驶出道路左侧与被告李某某家的房屋发生碰撞,造成车辆受损、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。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被告不承担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车辆保险单位及时出险,经现场勘验,被告房屋只是门边一点瓷砖和卷闸门轻微受损,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赔偿被告损失5000元,而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8000元,**否则被告不允许原告将车辆拖走修理**。经交警协商,在原告不同意的前提下,被告与原告丈夫签订了房屋赔偿协议,由原告赔偿被告房屋损失18000元。该协议系原告丈夫代原告签名,原告始终都不同意被告的要求,没有在协议上签字,也不同意支付超出正常赔偿标准的赔偿款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害,由原告拖回受损车辆进行修理。 裁判结果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权利。本案中,原告黄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了被告李某某的房屋受损,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,原告应当对被告的受损房屋进行赔偿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,可以扣留事故车辆。该规定明确了扣留事故车辆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据合法事由进行,任何个人无权扣留他人的事故车辆。 被告辩称扣留事故车辆是为了保护事故现场,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,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被告以保护现场扣留事故车辆的理由并不能成立。被告就原告对其房屋造成的损失,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为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,原告有权将事故车辆拖走修理,被告扣留原告事故车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,其应当立即停止阻拦原告黄某某拖走轿车的行为。 典型意义 法律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,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,按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、机关和社会团体寻求法律保护。本案中因原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被告房屋受损 ,被告采用非法手段既不可取,也有可能导致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,更不会得到法律保护。尊重法律,依法正确行使权利,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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