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袁毓明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是怎样的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04 11:20)    点击:398

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是怎样的?

  一、本罪与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

  行为人实施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。在司法实践中,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,即以该罪论处,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,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,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另外,还须注意的是,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,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。然而构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,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。

  二、本罪与盗窃、抢夺、抢劫罪的界限

 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、抢夺、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,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,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;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,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。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,而实施盗窃、抢夺、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,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。总之,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。

  三、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

 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,供选择适用的罪名,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,因此处罚才能一致。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,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时,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,才可以同罚。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,比如出于吸食、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,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的危害性,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。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,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、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。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袁毓明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刑事辩护  公司法务  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袁毓明律师,袁毓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袁毓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79209060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袁毓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九江律师 | 九江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袁毓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26456位访客